一、試辦目的:因應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 (IOC) 於 110 年 11 月公布之最新指南,指南包含10個原則(包容、預防傷害、不歧視、公平、無優勢推定、循證方法、健康與身體自主至上、以利害關係人為主、隱私權、定期審查),提供各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依其運動特殊性訂定各該運動種類跨性別(Transgender)運動員參賽資格標準;並維護國內跨性別學生參與運動競賽之權益,建立規範,使其有依據可參與與其性別認同相同之組別,促使國內體育運動領域符合國際性別平等發展趨勢。
二、試辦對象:符合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以下簡稱全大運)最新競賽規程所訂參賽資格規定者。
三、試辦運動種類範圍:114 年全大運辦理之運動種類。
四、審查委員會組成及審查標準:
(一) 委員組成:審查委員會委員組成應包含以下專業領域背景之人員:運動競賽賽會召集人/委員;運動領域相關背景之代表;運動禁藥管制小組委員;法律領域相關背景之代表;身心科(精神科)/內分泌科/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醫師;熟悉跨性別相關組織之負責人/代表;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或性別平等教育領域代表。
(二) 審查標準:參考各相關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最新版所訂相關荷爾蒙濃度要求及規定辦理(若無,則依據 IOC 於 2015 年公布之統一規定);惟若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規定有修正或更新,仍以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之規定為準。
(三) 聲明:依本計畫之參賽組別認定審查,僅就申請人是否具備跨組報名之資格予以認定,涉及申請人是否具備各該賽事項目之參賽資格,仍應依各該賽事相關資格認定機制辦理。
※計畫詳情請參考以下附檔